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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7]106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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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急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未列入财税[2006]69号文的《岩金矿资源税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适用的单位税额为4 元/吨。

  二、对开采岩金矿的废石与原矿一同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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