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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申请明确代征税款过程中合法有效扣减凭据等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函[2004]14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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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申请明确代征税款过程中合法有效扣减凭据的请示》(穗地税越发[2004]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计税营业额的减除项目凭据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也是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判决书或裁决书上注明的抵债金额,应作为转让房地产计税营业额的减除项目金额。

  (二)注明抵债金额的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裁决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的税源信息,房屋调换总站应按月归集送交你局后,同期由你局将有关的税源信息传递给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遗失了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发票,在转让上述房地产时,凭开具发票方出具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须由开票方确认签章注明与原件相符),或以房地产档案馆保存的发票《办证联》的复印件(须由档案馆签章注明与原件相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作为减除项目的凭据。

  二、关于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问题

  (一)债务人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给债权人抵偿债务,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二)上述资产没有过户给债权人而是通过拍卖等方式销售或转让后抵偿债务的,以成交价作为计税营业额。

  三、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上述有关事项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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