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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耕地占用税政策问答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8]2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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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答:凡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具体的,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由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十一、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如何规定?

  答: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占地行为包括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具体的,不论是未批先占、边批边占或临时占地,只要占用了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或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了耕地的,就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也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二、问: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答: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为耕地,即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视同耕地。

  十三、问: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如何核定?

  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是应当进行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十四、问:耕地占用税在什么环节征收?

  答:经批准占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环节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后,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

  十五、问:我省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如何规定?

  答:耕地占用税采用差别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依据各地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分成不同类别的税额。我省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安宁、麒麟、红塔、个旧、大理等县(市、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为30元;

  (二)东川、晋宁、富民、宜良、陆良、富源、江川、澄江、通海、古城、思茅、楚雄、禄丰、开远、景洪等县(市、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为26元;

  (三)嵩明、师宗、罗平、会泽、沾益、宣威、华宁、易门、峨山、新平、隆阳、水富、华坪、大姚、蒙自、建水、弥勒、河口、文山、祥云、德钦等县(市、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为24元;

  (四)石林、禄劝、马龙、元江、腾冲、昭阳、临翔、云县、牟定、南华、姚安、永仁、元谋、武定、石屏、泸西、砚山、马关、富宁、勐腊、漾濞、宾川、弥渡、永平、洱源、鹤庆、瑞丽、泸水、兰坪、香格里拉等县(市、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为22元;

  (五)寻甸、施甸、龙陵、昌宁、盐津、永善、绥江、镇雄、威信、宁洱、景东、景谷、江城、凤庆、镇康、双江、耿马、双柏、元阳、红河、金平、绿春、西畴、麻栗坡、广南、勐海、南涧、巍山、云龙、剑川、潞西、盈江、福贡、贡山、维西等县(市、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为20元;

  (六)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玉龙、永胜、宁蒗、墨江、镇源、澜沧、孟连、西盟、永德、沧源、屏边、丘北、梁河、陇川等县(市、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为18元。

  我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20%.

  占有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县(市、区)税额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税额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

  在我省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我省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当地适用税额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确有特殊情况需对适用税额进行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十六、问: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目前,耕地占用税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4.我省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市)、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市)、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的,减按当地适用税额的25%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七、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纳税人因改变占地用途,需补缴已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占地用途的当天;改变占地用途的时间不明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问:有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规定有哪些?

  答:目前有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规定有: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提出减免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0日内核定;除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以外,纳税人应当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十九、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要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

  答: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便于进行税务稽查,对减征、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关要建立纳税人的档案。因此,符合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及省地税局制定的具体规定办理减免审核备案手续。

  二十、问:怎样计算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

  答: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减免税额

  同一用地中,既有免征或者减征部分,又有应纳税部分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其所占用耕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比例确定免征、减征税额和计征税额。

  二十一、问:耕地占用税有无退税、补税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或者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纳税人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而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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