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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综[2008]55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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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现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 号)( 以下简称《办法》) 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 0.8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于《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所以,《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省境外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另外,为了防止漏征,对于企业在注册地之外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收入取得地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权对陕西范围内注册地之外所取得的收入补征水利建设基金。

  二、关于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的问题。由于在具体征收中,对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根据企业的申报一并征收,为了方便征收,且从关注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参照营业税起征点,决定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起征点定为5000 元。

  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再退还,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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