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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0]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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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了做好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契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购房人能够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将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依据《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在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购房人单方办理房屋登记前,应及时向本区、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凭《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为购房人办理缴纳契税手续。

  三、购房人在办理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缴纳手续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购房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的,应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预售备案房屋,提交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未预售备案或申请人与备案的购房人不一致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备案的购房人已故的,提交继承公证书;

      (三)交齐合同约定房价款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四)房屋登记表;

       (五)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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