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高速公路通行费预收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9]3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9-12-25
【打印】【关闭】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积极配合大力推广我市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收费业务,依据现行政策,现对受托代办高速公路通行费预收业务的有关营业税及发票使用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对受托代办高速公路通行费预收业务,并与委托方结算“代收通行费”的纳税人,以其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在收取上述预收费用时,可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并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