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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盱眙县其他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苏地税函[2010]3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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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盱眙县建筑用石资源税税率的请示》(盱政发[2010]5号)收悉。

  为保护矿山资源,引导企业合理开采,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关于授予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权限的批复》(苏政复[1995]1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你县“其他建筑用石”的资源税税额调整为每吨2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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