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一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动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帐建制,严格收入管理,严禁收入不入帐,不计或少计收入;杜绝虚列成本费用,确保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合法、合理;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防止有意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预缴可实行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按财务会计规定独立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能准确计算盈亏。
(二)收入全部纳入本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财务制度要求设置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日记账,做到帐证相符、银证相符。遵守现金管理要求,对大额现金支付能通过银行转账。
(三)成本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合理。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严格的成本费用定额考核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列支能实行单车单笔业务核算;对企业运输成本、费用支出实行包干或按吨位、公里数、运输量实行费用承包的,能提供企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合法结算凭证;对聘用人员均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由劳务公司出具了劳务派遣证明,并统一为聘用人员缴纳了基本保险;对差旅费用实行包干的有具体的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自备车辆设置了管理台帐,对每辆车的营运情况、费用、折旧等支出能进行详细记录。
(五)对发生的运输业务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运输合同或协议。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其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时,一律按预计利润率6%分月或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有针对性的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并就企业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就自开票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汇算清缴,据实征收,多退少补。对整改不到位,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律对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10%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
四、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年检后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所得税按其开具发票金额按1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对整改到位且同时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征收。
(一)收入不入帐,隐匿不计或少计收入的;
(二)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经营收支未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只向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管理费)的;
(三)有虚开、代开票行为的;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税法宣传,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规范其财务核算,指导纳税人真实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减少纳税风险,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合理公平税负,促进货物运输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所得税相关政策,强化企业所得税日常征收管理,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要结合年度汇算清缴,重点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纳税评估和检查,如发现自开票纳税人少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低于对外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总额、虚列成本费用、票据凭证管理混乱,所得税税负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予以查实。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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