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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粤财法[2010]22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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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国务院2008年12月13日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分为5%、10%和15%三档。具体如下表:

  广东省娱乐业营业税使用税率表

  娱乐业各子目        营业税税率

  游艺              5%

  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5%

  台球、保龄球          5%

  网吧              10%

  高尔夫球            10%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15%

  二、我省娱乐业营业税新税率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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