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淄博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淄地税发[2009]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淄博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代收代付款项”的名义向进场经营业户收取的广告费、营业员工资费、垃圾处理费、培训费、消防改造费等,属于该企业有偿提供营业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