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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异地随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回本地抵扣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9]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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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所管辖建安企业在异地随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回本地抵扣的问题请示》(柳地税报[2009]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取得的所得由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在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我局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规定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在总局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区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凡是违反税法的规定错征、多征的税款,由错征、多征税款的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库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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