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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31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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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薇菜干、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9]90号)悉。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筛选分类、水煮浸烫、脱水、揉搓干制、检验、冷藏等工序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按13%税率征税的农产品。因此,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应适用17%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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