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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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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凡未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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