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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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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五条中“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是指未计税企业缴费所在年度每个职工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范围的收入总额除以12个月所得的平均数。

  二、当年度企业缴费未计税部分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一)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确定的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每个职工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纳入个人账户未计税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通知企业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工作于2010年3月底前结束。纳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属于个人年所得的内容,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此项工作与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起来。自查工作情况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情况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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