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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有关政策的批复
财规[2000]53号
财政部  20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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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380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鄂财法便[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1964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目前仍然有效,各地应继续执行。

  二、按照(64)财预王字第380号文的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包括工业用电、工业用水、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9项附加。除上述附加项目外,任何城市都不得自行增加附加项目。据此,城市三轮车不属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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