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防建设,遵照国务院指示精神,从2003年1月1日起,对部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配套件免征增值税(具体免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与合同金额等见附件)。
对文到之日已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当年不足抵减的,应办理税款退库。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