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薪金限定数额列支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对经劳动保障、企业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五、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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