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减少审批程序和时间,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经研究决定,将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含150万元),上报省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管的省级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市州局及县市区局审批。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管的省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前财产损失扣除,均授权省局直属局审批。但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述审批权限调整后,各级地税机关在审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减免税政策和税基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解释、随意变通、扩大减免税范围和侵蚀税基;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及时处理审批中的具体问题,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要将审批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解答工作,要建立起征纳双方联系服务制度。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
上述规定自2008年审批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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