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成都市中心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 682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5450 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 4920元/平方米
三、本标准有效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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