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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售宅基地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9]14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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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关于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漳地税发[2009]55号)文,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售宅基地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明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售宅基地行为,视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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