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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9]238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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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问题

  (一)对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审批事项的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企业(含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在陕设立不具有汇总职能分支机构)年度内发生并申请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授权审批;未超过5000万元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包括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

  (三)下列企业的资产损失统一由负责汇总的分支机构或总机构报省国税局审批或由省局授权审批,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权限限制。

  1.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在陕设立具有汇总职能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在省内且跨市设立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

  (四)总机构在同一市且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其资产损失的审批事宜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确定的审批权限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程序问题企业年度内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也可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受理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报有权审批税务机关;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企业补正。

  三、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主体问题

  (一)对于跨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驻陕不具有汇总职能二级成员企业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成员企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

  (二)对于省内跨市以及市内跨县(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报。

  (三)对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需要在下一级机构所在地核实的,负责审核批准的税务机关应将需要核实的内容制作核实清单,提供给下一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一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清单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四)对依法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母子公司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

  四、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受理及审批决定时限问题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的,应先提出延期申请,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规定时限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有权审批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补正资料的除外),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五、关于企业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申报资料问题企业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填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表样见附件二),金融企业应同时填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表样见附件三)。

  六、企业资产损失由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做出审批决定对于企业资产损失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级国家税务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做出的审批决定出具税前扣除证明,同时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中的审批数据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维护。

  对于跨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二级成员企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前扣除证明,作为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依据。

  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问题

  (一)企业资产损失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二)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关备案资料及表格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对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跟踪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管理台账,做好纳税人资产损失(包括报批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扣除金额、资产处置情况、残值收入的税务处理等项目的登记工作。

  (四)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入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应将每一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和结果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省国家税务局每年将对各级税务机关资产损失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企业申请资料;是否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资产损失认定是否准确;证据资料是否齐全等,省国家税务局将把对各市国家税务局的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全系统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中。各市国税局要认真填报《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统计表》(见附件四)和《企业资产损失备案统计表》(见附表五),注重相关情况的跟踪调查,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4.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统计表

  5.企业资产损失备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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