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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3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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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亳国税发[2009]60号)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矿井和巷道属于构筑物的范畴;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煤矿企业将所购材料用于井下生产巷道、设备管路等不动产安装维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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