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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6〕68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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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燃气公司在用户申请开通燃气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对燃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按上述原则掌握执行。

二、在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过程中,由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1台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用户如需使用第二台以上的机顶盒,可以自愿向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或其他商家购买。由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配置或售卖的数字电视机顶盒,若非私自拆卸或人为损坏,网络传输机构负责免费保修两年,超过保修期只收取零配件费用。请问∶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或售卖的机顶盒及超过保修期维修收取的零配件费用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是从事接收、传输有线电视信号等业务的专门机构。在有限电视数字化推进过程中,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的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由于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在帐务上仍作资产核算,其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属货物销售行为。因此,对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的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向有线电视用户售卖的第二台以上的机顶盒,单独收取机顶盒价款,并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电视信号服务另外按月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其销售机顶盒行为应属于单独的货物销售行为,而不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对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向有线电视用户售卖的第二台以上的机顶盒,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机顶盒超过保修期的维修业务,收取的零配件及维修费用,应按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三、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烟叶税附加是否可以一并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规定,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的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烟叶税附加,不属于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因此,对烟叶税附加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民政福利企业以钻石毛坯为主要原料,按照不同的加工方法,加工拉丝模片、金刚石工具、工业用钻石等产品。其中∶拉丝模片、金刚石工具等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而工业用钻石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加工销售拉丝模片、金刚石工具等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加工销售工业用钻石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由于企业加工拉丝模片、金刚石工具、工业用钻石等产品使用同一种主要原料,燃料动力也是共用的,纳税申报时销售额也是一并填列的。请问∶如何确定其即征即退增值税额?从事应征消费税产品生产的残疾人员是否可以一并计算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比例?

答∶(一)在确定即征即退增值税额时,应当对进项税额在征收增值税产品与征收消费税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然后根据各自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以此确定即征即退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可直接按征收增值税产品销售额与征收消费税产品销售额计算分摊进项税额。

(二)从事应征消费税产品生产的残疾人员与从事应征增值税产品生产的残疾人员可一并计算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比例。

五、林场或其他单位、个人将林地经营权连同活立木(长在山上的活树)按林地面积定价整体转卖给造纸厂,造纸厂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对该林地林木的所有权、采伐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负责对该活立木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在林地内增建林业设施及开辟林道、防火带等,分批进行林木采伐用作造纸原料。请问∶这一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答∶林场或其他单位、个人将林地经营权连同活立木按林地面积定价整体转卖给造纸厂,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造纸厂购进林地经营权(包括活立木)所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六、从事手机专营(包括手机售后维修服务)的经销商,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与手机生产厂家签订的协议约定,手机售后保修服务是无偿的;发生保修业务所需要的配件材料由手机生产厂家提供。手机生产厂家向经销商提供的配件材料,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经销商发生的保修费、耗用的配件材料再向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算保修费及配件材料款。请问∶手机经销商从事手机售后保修服务发生的由生产厂家承担的修理费、配件材料,能否再向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手机经销商代手机生产厂家为手机用户提供保修服务,其实质是为手机生产厂家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其从手机生产厂家取得的保修及配件材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可以向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机经销商从事手机保修业务所耗用的配件材料,由生产厂家提供,生产厂家向手机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单独结算价款,可视为手机经销商从生产厂家购进配件材料,其进项税额可准予抵扣。

七、铁路运输货票中的“电气化建设费”能否按“运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一些企业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铁路运输货票中注明的“电气化建设费”,与“铁路建设基金”性质相同,可以按“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副产品——茶籽油粕,用于出口时,其报关的海关代码是23069000(茶籽渣粕),由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应的有三种情况:一是免税出口的油粕(代码为23069000001);一种是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的油粕(代码为23069000002);一种是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的油粕(代码为23069000003)。由于出口油粕的企业执行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以征税政策为依据,如属于免税货物,则按免税出口货物申报;如属于征税货物,则按对应的征退税率执行免抵退税政策。请问∶国内销售茶籽油粕是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应当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茶籽粕增值税有关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2]285号)规定,鉴于茶籽粕主要用途是与化学农药复配用于消毒、杀虫,且国家未颁布其饲料质量检测标准,有关部门无法出具质量检测证明,因此,茶籽粕不属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免税饲料范围。对国内销售茶籽油粕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目前,我省一些城市供水公司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连同水费一并向一般纳税人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的规定,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这样使得用水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免征增值税的污水处理费也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请问∶供水公司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否连同水费一并向一般纳税人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污水处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一并予以抵扣?

    答∶城市供水公司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得连同水费向一般纳税人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费的增值税额均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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