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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豆粕”等适用税目税率的批复
黑国税发[1999]10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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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豆粕”等适用税目税率的请示》(鹤国税呈[1999]24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大豆加工豆油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豆粕;甜菜制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废菜丝(非下脚料部分)、颗粒粕,均不属于国家新修订的“饲料”范围,应按现行规定适用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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