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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流转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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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经全省增值税专业会议研究,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以外购或自产的钾肥生产的复混肥,钾肥应包括在其他免税化肥中一并计算成本比重。

  二、对电力企业线损率超10%部分的损失电量按非正常损失处理规定中,线损率应按月计划,并相应进行进项税转出。

  铁路运费中的新路运费和京九运费属于运费性质,应予抵扣。

  三、对属于核价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因削价等造成消费税计税价格变化而需调整核定价格的,可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四、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但不属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和虽属返还性人身保险但保期在一年(含)以下的业务都不属于免税项目,其取得的保费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经营单位使用发票规定:开具给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非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使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对属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经营单位,一律使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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