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调动铁矿石开采企业的积极性,公平企业税负,简化征收标准,对铁矿石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不再划分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统一按下列标准核定征收。
一、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忻州市15元/吨;吕梁市12元/吨;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等为10元/吨。
二、对铁矿石品位低于20%和高于40%的矿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上报省局酌情在30%的幅度内上下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号通知精神,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按适用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四、此次税额调整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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