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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79号
浙江省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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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税务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我县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规范建筑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县所有建筑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为做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如下:

  一、查帐征收的范围。2010年1月1日起我县所有的建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二、《外管证》的管理。继续鼓励我县的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对持《浙江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开具《外管证》时暂按营业额的0.5%预征所得税。

  三、“老项目”所得税的过渡政策。对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主体工程合同的建安项目(以下称“老项目”),按12%的成本利润率扣除成本。“老项目”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企业应对“老项目”成本建立台帐单独核算,未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老项目”的过渡优惠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新老项目都必须凭合法有效凭证入帐。

  四、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暂按其实际建筑安装营业收入的0.2%核定征收。

  五、固定资产管理。对2009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建筑用机器设备、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所提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建筑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七、其他管理。

  (一)、建筑企业雇用其他企业挖机作业,均应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挖机作业企业的挖机业务属于平整土地,按“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缴纳相关税费。

  (二)、建筑企业的临时性用工支出,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

  八、各分局应强化建筑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完善建筑业纳税评估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建筑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九、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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