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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77号
浙江省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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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税务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6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的房产项目(以下简称老项目),暂按15%的成本利润率扣除成本。老项目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应对老项目成本建立台帐单独核算,未分别准确核算成本的,不得享受老项目的过渡政策。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都必须凭合法有效凭证入帐,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月)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四、该通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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