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6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的房产项目(以下简称老项目),暂按15%的成本利润率扣除成本。老项目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应对老项目成本建立台帐单独核算,未分别准确核算成本的,不得享受老项目的过渡政策。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都必须凭合法有效凭证入帐,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月)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四、该通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