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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8]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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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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