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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自用仓库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其监管问题的答复
粤工商企字[2008]434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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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自用仓库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其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自用仓库只储存本企业生产产品、自用原料及其他自用物品,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自用仓库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方可启用的(如危险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成品油仓库等),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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