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公平税负,进一步规范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的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单位辊道窑月核定最低申报销售额计算方法
月核定最低申报销售额=按窑体内径核定月销售额×按窑体长度核定系数。
其中,窑体内径为入口宽度;窑体长度为主体窑炉的长度,即从进砖的封闭窑口算起,到封闭式的箱体出口为止。
二、按窑体内径核定月销售额标准详见《按窑体内径核定月最低销售额标准表》(附件一)。
三、按窑体长度核定系数标准详见《按窑体长度核定系数标准表》(附件二)。
四、建筑陶瓷制造业的应税所得率按《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地税发[2006]13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陶瓷辗道窑税收征管的通知》(泉地税征[200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按窑体内径核定月销售额标准表》(略)
附件2:《按窑体长度核定系数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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