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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陶瓷制造业辊道窑税收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泉地税函[2007]2号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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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公平税负,进一步规范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的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单位辊道窑月核定最低申报销售额计算方法

  月核定最低申报销售额=按窑体内径核定月销售额×按窑体长度核定系数。

  其中,窑体内径为入口宽度;窑体长度为主体窑炉的长度,即从进砖的封闭窑口算起,到封闭式的箱体出口为止。

  二、按窑体内径核定月销售额标准详见《按窑体内径核定月最低销售额标准表》(附件一)。

  三、按窑体长度核定系数标准详见《按窑体长度核定系数标准表》(附件二)。

  四、建筑陶瓷制造业的应税所得率按《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地税发[2006]13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陶瓷辗道窑税收征管的通知》(泉地税征[200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按窑体内径核定月销售额标准表》(略)

  附件2:《按窑体长度核定系数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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