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掌握不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等有关规定,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批准征用之日是指依据不同的耕地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批准征用的日期。
以土地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未签订合同的,应由受让方从实际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三、应纳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
每月应纳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1-截至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2
四、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的范围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不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土地面积。
五、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