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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9]1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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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下同)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标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为50元;成都高新区为45元;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为32元;新津县为29元;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为26元;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为25元。

  二、乡(镇)之间差别较大的区(市)县,区(市)县政府可根据人均耕地多少、土质和经济条件等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适用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区(市)县政府所确定的各乡(镇)适用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平均数额不得低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当地平均税额标准,并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

  三、我市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计征。1987年10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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