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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9]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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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县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自行研究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备案。同一市、县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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