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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税三[1994]10号
江苏省税务局  19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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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税务局、省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对融资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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