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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2]9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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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本规程所述征税部门是指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内设的受理免抵退税申报的部门(或岗位)。退税部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局内设的负责免抵退税审核的部门(或岗位)和县(区)局法制征管科。退税机关是指市、州级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涉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流转税科(处)。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登记由退税机关核发。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四、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五、“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需提供有关支付凭证,在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免、抵、退税额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

  2、生产企业对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二);(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三);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见附件四);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五);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七);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外管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用于代理出口业务);⑥企业法人签章的出口发票;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按“购进法”计算扣除“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信息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且需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单证、信息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和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有关单证和证明的办理由退税部门受理其申报,并报退税机关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贸易批准证》、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前,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接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计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持手册原件(复印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海关核销通知书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机关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审核后签署意见,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需调整的在清算期一并调整。

  4、《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凭其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在年终清算时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退税部门(管理局)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单证、信息齐全的“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无误经办人在申请表签字后报法制征管科(股)复核,再经分管局长和复核人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单证及申报表报送市、州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在次月5日前按三级审核的规定审批,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九)给征税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州退税机关应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帐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省局退税处。

  征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征税部门主要审核职责(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逾期单证不齐补征税款明细表》(附件八),按规定征税;(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退税部门主要审核职责

  (1)主管征税机关的管理局(科)主要审核职责

     ①负责为生产企业查询有关电子信息;

     ②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外销发票上是否有离岸价;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③审核企业申报的数据是否与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相符;对单证齐全无电子信息的,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不齐标志”栏补加相应标记。

  ④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⑤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接收的相关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逾期单证不齐补征税款明细表》送征收部门征税;

     ⑥负责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工作,出具《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并及时上报法制征管科(股)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⑦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办理有关证明的申报;

  (2)县(区)局法制征管科(股)主要审核职责

  ①负责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复核和汇总;

      ②负责将已审核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州级退税机关审批;

     ③负责组织和实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的审批,对申报的内容、数据有误的退回管理局;

     (2)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下发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6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省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6)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7)负责进料加工台帐建立、登记和管理;

     (8)负责对无电子信息的单证进行函调;

     (9)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九、其他问题

  (一)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待总局明确后另行下达。

  (二)本规程所涉及的有关表、证格式放在省局行业网上,由各地下载自行印制。

  十、本规程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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