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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8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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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营业税征收管理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依据新的营业税制,结合我省实际,就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身保险业务的征免税问题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免税范围仅限于财税字[1994]2号、财税字[1998]120号,财税字[1998]124号文件列举的免税险种项目,以上述文到之日起执行。凡未被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应按期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对一年期以上非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 鄂地税发[2002]114号废止。

  三、 部分已失效或废止鄂地税发[2007]146号  

    四、转租的计税依据问题单位或个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租用的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再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转租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转租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桑拿浴的适用税率问题桑拿浴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向顾客收取的其他代收款项。

  六、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收视费的适用税目问题有线电视台收取收视费是有线电视台通过闭路电视传播作品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湖北省私人建房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两点说明《湖北省私人建房税收征收管理办》第七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执行时间为1998年7月1日,查补的以前年度税款应由纳税义务人补缴。

  从事建筑业的个人自建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的不征收营业税;若将自建房屋转让他人,应补缴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

  八、软件系统开发的转让问题对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开发是一种技术开发,开发出的软件是一种技术,转让该技术的使用权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单位提供房屋、门面给本单位职工从事经营,收取管理费或承包费的征税问题单位将本单位的房屋、门面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提供给本单位职工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该职工与本单位已没有劳资关系,或其承包经营的经营资金、经营成果不反映为单位投资和单位经营利润,只定额上缴管理费或承包费,这类管理费或承包费其实质是将房屋、门面转让给他人使用职得的收入,属租赁业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房改办将购房资金放贷的征税问题房改办将购房资金贷给单位或个人使用,收取资金占用费,属非金融机构从事贷款行为,应对其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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