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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税三[1989]383号
广州市税务局  198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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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2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宅基证属于土地使用证,应按件贴花五元。

  二、临时摆卖证属于工商营业执照,应按件贴花五元。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8年12月12日(89)粤税三字第02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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