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契 税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1998]53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11-18
【打印】【关闭】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作建房中契税的请示》(昆地税发[1998]40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67号)在《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五条 明确规定:“国家对用于社员居住的合作住宅,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减免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对于你局反映的政策矛盾问题请按此办理。

  二、契税针对房地产的权属转移行为,向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证收。而住宅合作社的类型多样;取得建房用地的方式多样;建房形式多样;合作住宅建成后,其产权有合作社所有、社员个人所有、住宅合作社与社员个人共同所有等多种形式。

  对合作建房过程中,房地产权属转移的不同环节、转移的不同形式,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三、契税减免的立法权在中央,请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