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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如何开具发票的复函
厦地税函[2009]5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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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你会《关于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发票的紧急报告》(厦物协[200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营业额扣除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果是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时,应开具“服务业通用发票”,其收入计入总营业额。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等,取得水、电、燃气等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给业主委员会的房屋公共维修金,取得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自制收据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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