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竣工验收已部分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十地税发[2001]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某金融企业投资兴建的28层综合大楼,因各种原因,主体和外装修完毕,内部楼层一部分投入使用,一部分为毛坯闲置未用,整个大楼未办理竣工验收。对未办理竣工验收已部分投入使用的房产,应按照《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的规定征收房产税。其房产计税原值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11号文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对企业帐面记载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