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交通部门所属渡口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渡口,在还款期间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的过渡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交通部门利用自有资金修建的或已还完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渡口收取的过渡费,从2001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三、 部分已失效或废止鄂地税发[2007]146号
四、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渡口收取的过渡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