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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机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有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89号2000.8.1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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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人机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有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文中反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股份制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分红派息是对在股权登记日当天持有本公司流通股股票的全部股东实施股息红利分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公司对上述个人股东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机构股东的扣税问题,上市公司凡能提供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当天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名单的有效证明,并已只对个人股东部分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的,可只将已扣税款缴纳入库,不再追缴其他税款;凡不能区分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的,应按全部流通股当期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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