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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昌市市场出租收取款项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5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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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场收取集资款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宜市地税发[1998)158号)收悉。

  关于出租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7]314号文明确:“对交易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以取得具有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为计征依据,均由兴办市场的单位缴纳”。对兴办单位在收取租金之外,以给予入市经营资格,而对经营者收取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除有凭证证明在经营期或经营期满退还给经营者的数额,不计征房产税外,其余部分,均属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一次性全额计征房产税。

  对市场举办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凡单独核算的,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扣除;未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应并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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