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政府:
你县阳政文[1998]17号《关于开征国营农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国营军垦农场经济发展迅速,工商业比较繁荣,城镇化建设初具规模,符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条件,同意国营军垦农场场部所在地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0.80元。
二、国营综合农场地处城郊,根据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对其是否开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荆头山农场、半壁山农场目前暂不符合开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