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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军垦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4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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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人民政府:

    你县阳政文[1998]17号《关于开征国营农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国营军垦农场经济发展迅速,工商业比较繁荣,城镇化建设初具规模,符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条件,同意国营军垦农场场部所在地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0.80元。

  二、国营综合农场地处城郊,根据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对其是否开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荆头山农场、半壁山农场目前暂不符合开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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