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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民营企业如何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5]5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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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公有民营企业如何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在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过程中,经各级政府批准将公有企业租赁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实行公有民营后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实行租赁经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凡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书上确定由承租方代为履行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承租方缴纳。凡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书上没有确定由承租方代为履行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出租方缴纳。

  三、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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