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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5]299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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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文件精神,现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上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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