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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干休所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鄂地税函[1994]1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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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商业厅:

   你厅鄂商厅老函[1994]77号文收悉。关于干休所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省税务局(87)鄂税字第246号文规定:“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对干休所用地如何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鄂税发[1990]127号文规定:“对属于免税单位兴办的干休所(疗养所)的用地,对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内外兼有的,则按各自服务收入的比例换算征免土使用税。对属于应税单位兴办的干休所(疗养所)的用地,不论是否对外服务,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以上现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你厅兴办的干休所,其对内服务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内外兼有的,其对外服务部分,则属于非本身办公、公(业)务用房和土地,应按各自服务收入的比例换算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免比例的划分由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据实核定。

  抄送:各地、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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