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宜市地税发[1994]14号文收悉。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对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如何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文规定:“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的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应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后,其房产原值的计算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管理司答复:未办理产权转移书据的,应按公有住房出售前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办理了产权转移书据的,应从房产原值中扣除个人出资部分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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