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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陆客货运附加费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4]09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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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货运附加费应征收营业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曾以鄂财工发[1992]929号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对客货运附加费应并入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新税制实施后,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运输单位向乘车船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客货运附加费,其实质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旅客和货主收取的一种价外费用。因此,对收取的水陆客货运附加费,应并入营业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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